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,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权力的鼎上,史称“铸刑书”。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,晋国大臣将晋国的刑书铸在鼎上,史称“铸刑鼎”。
我国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基本上是不公开的,不成文的。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人类社会早期立法法制发展水平低下,另一方面是我国古代统治者追求法律神秘主义,所谓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,方便自己的统治。
到了春秋时期,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,一方面是当时社会处于动荡时期,政治、经济、社会体制都在变化,另一方面是原有的法律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工具,不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,因此,春秋中期以后,一些诸侯国开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。
于是,就有了郑国“铸刑书”和晋国“铸刑鼎”的举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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