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的一次政治法制改革。
这次变法在法制史上影响最大的内容包括:一是改法为律,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、划一性,要求法律像音律一样均衡划一;二是“以法治国”和“轻罪重刑”,以法治国是相对于儒家的礼治而言的,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,而不是礼或者德。而法家的所谓法就是刑,而且是重刑,即使对轻微的犯罪也用重刑,所谓“以刑去刑”。
秦孝公时,商鞅携《法经》入秦,主持过两次变法,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。
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,主要内容是:以《法经》为蓝本,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、扩充,制定了秦律,并制定了连坐法,颁行秦国,励行法治;奖励军功,禁止私斗,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;奖励耕织,重农抑商。
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,主要内容是:废除井田制,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;普遍推行县制,县令、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,集权中央,并统一度量衡制度;按户口征收军赋,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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