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从西周的司寇,到秦汉的廷尉,到北齐定名为大理寺。监察制度始于秦代,当时设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,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。晋代建立御史台,权力极大,纠举一切不法案件,当然主要是官吏的不法行为。

西周诉讼制度中有五听、五过的规定;秦代的诉讼制度中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规定;汉代的诉讼制度中有春秋决狱的规定。

五听即五种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法,五过即法官的五种徇私枉法行为。“非公室告”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,儿子对父母,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,为非公室告,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。

而控告他人的贼、盗行为属于公室告,官府予以受理。“春秋决狱”是指在审判案件时,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,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。其首倡者为董仲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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