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。首先,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,即规范性,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。其次,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。

西周时期规定“出礼入刑”。刑多指刑法和刑罚。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;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。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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